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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專欄(三十)-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稽核(三)
1.檢討稽核結果
在完成稽核作業後,稽核員可依據稽核期間所發現之證據,評估並分析所有不符合狀況及違反規定事項的事務,來確認稽核員判定之不符合事項。
舉凡未遵循作業程序書或作業規劃等文件作業規定者均可判定為「不符合事項」,並須加以紀錄,以便提交給受稽核單位確認及提出矯正行動。
1.1填寫不符合報告:
不符合事項一經確定後,稽核員得依據客觀憑證,填寫報告並描述不符合之狀況。
1.2召開總結會議:
稽核員於完成不符合報告後,稽核員依原訂之排程,邀集受稽核單位有關人員及其管理階層代表參加,召開總結會議,以對此次稽核結果做檢討。
稽核總結會議之目的為:
(1)說明稽核結果及所有稽核發現不符合事項。
(2)簡要總結報告。
(3)請單位提出異議說明。
(4)請受稽核單位主管簽署不符合事項。
(5)確認矯正措施預期答覆時間。
1.3總結報告:
稽核小組長可就此次稽核結果及發現之不符合事項,整理歸納不符合事項之屬性,以了解該組織個資保護管理之弱點,以便提報管理階層,要求各單位就不符合事項提出矯正行動。
稽核小組長亦可就此次稽核結果,發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可於稽核結束後,由稽核小組長正式發文,向管理代表及管理階層提報,並要求各受稽核單位,於限期內提出矯正行動之回覆及矯正行動預計完成的時間。
總結報告之內容可包括:
(1)觀察結果:敘述缺失單位不符合事項;
(2)歸屬:敘述不符合事項違反法規、標準或程序之條款;
(3)說明:不符合事項與不符合法規或條文之陳述與統計。
稽核結果可摘要敘述在總結報告之封面頁,而所有之稽核不符合事項,得以歸納方式表示。總結報告本文,應簡述稽核過程,不符合報告,可歸屬於附件。
2.跟催稽核矯正行動
收到受稽核單位回覆不符合事項之矯正行動通知後,稽核小組長應安排稽核員執行確認工作。
若稽核員確認不符合事項已經改正,並確實能防範不符合事項再發生後,則不符合事項得經由稽核員署名後結案。
但經稽核員追蹤查證,發現受稽核單位回覆之矯正行動,仍不能防範不符合事項再發生,則稽核員須將結果確實紀錄,並回報稽核小組長及管理代表,且要求受稽核單位繼續改進並回覆矯正行動。
3.內部稽核結果納入管理審查
先由於組織管理人員須在適當期間內審查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流程,以確保組織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持續的適法性與有效性,而後於管理審查時納入內部稽核結果之評估,並保存紀錄。
4.持續改進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稽核系統應將持續維持及改進的精神,設計於系統中。有下列幾點該注意的:
4.1內部稽核不應導致將達成個資管理目標的責任,由實際負責的人員轉移至稽核單位。
4.2內部稽核不應造成個資管理功能的範圍擴大至超過達成個資管理目標之所需。
4.3運用管理階層審查與內部稽核相互查核,以確保個資管理流程得以正常運作。
5.稽核員資格
稽核活動的主角是「稽核員」,重要工作為取得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活動完整且正確的情報,經常要詢問受稽人員執行狀況,因此當稽核員在執行內部稽核作業時,常會面對受稽人員的排斥或不在意的態度,故建議稽核員應有些特質及技巧以化解緩和氣氛。
5.1稽核員特質:
稽核員重要的特質在於溝通語言及書寫報告之能力,稽核員應該不斷地嘗試增進這些能力。其餘稽核員之特質舉例如下:
5.1.1善於交往:平常須與被稽核單位人員保持良好之人際關係。
5.1.2自律:工作獨立於受稽核單位。
5.1.3耐性:發現事實需要檢視大量之文件。
5.1.4興趣廣及好奇:應具備廣泛的興趣及高超之發問技巧,以發覺問題。
5.1.5表達力強:能以清晰之口語及簡潔書寫報告能力,向受稽核單位表達。
5.1.6心胸開放:應具備開闊之心胸,來理解受稽核單位之解釋。
5.1.7勤奮:稽核工作因必須在有限時間內完成工作。
5.1.8充份準備:應於稽核前做好稽核查檢表之準備工作。
5.1.9良好訓練:須能與工作環境融合,不會與人爭辯,且非表達個人主觀意見,而是陳述事實。稽核工作時,必須公正且具獨立性,不會花過多的時間在不重要的細節上。
6.稽核的技巧
稽核員雖然很了解稽核程序與要點,但是稽核員還是要不斷地參與稽核,追求增進技巧和技術。稽核員的主要技巧為:
6.1時間管理:運用事先準備好的稽核查檢表,來分配每一稽核項目所需要花費的時間,以便確實掌握時間,避免較不重要之細節浪費過多時間,稽核員總希望在有限之時間發現事實,故時間管理相當重要。
6.2觀察發現事實:稽核的目的,就是在藉觀察來發現事實。例如,藉由讀資料、文件、紀錄、觀察、傾聽及高超的發問技巧,有效地掌握問題。
6.3報告能力:包含口頭報告與書寫文書能力。
「口頭報告能力」需將稽核過程所發現之缺失,能簡明扼要的提出讓受稽單位明瞭缺失所在。
「書寫文書能力」則稽核報告必須是簡潔摘要的,將稽核區域發現不符合事實之敘述,並且這些陳述加以彙成撰寫總結報告。
6.4隨手加註記:將稽核過程所觀察發現之事實,隨手記錄於稽核查檢表或筆記本中,以維持稽核活動紀錄之完整性,並作為稽核總結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