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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再次修訂揭露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

    2022.08.29
  • 金管會再次修訂揭露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

    氣候相關資訊執行情形

    1. 敘明董事會與管理階層對於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監督及治理。

    2. 敘明所辨識之氣候風險與機會如何影響企業之業務、策略及財務(短期、中期、長期)。

    3. 敘明極端氣候事件及轉型行動對財務之影響。

    4. 敘明氣候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流程如何整合於整體風險管理制度。

    5. 若使用情境分析評估面對氣候變遷風險之韌性,應說明所使用之情境、參數、假設、 分析因子及主要財務影響。

    6. 若有因應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之轉型計畫,說明該計畫內容,及用於辨識及管理實體 風險及轉型風險之指標與目標。

    7. 若使用內部碳定價作為規劃工具,應說明價格制定基礎。

    8. 若有設定氣候相關目標,應說明所涵蓋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範疇、規劃期程,每 年達成進度等資訊;若使用碳抵換或再生能源憑證(RECs)以達成相關目標,應說明所 抵換之減碳額度來源及數量或再生能源憑證(RECs)數量。

    9. 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另填於 1-1)。

     

    1-1 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 填表說明:

    1、本表範疇一及範疇二資訊依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令所定時程辦理,範疇三資訊企業得自願揭露。

    2、公司可依下列標準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等相關規定。

    (2)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 GHG Protocol)。

    (3)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發布之 ISO 14064-1。

    (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 CNS 14064-1。

    (5) 子公司所在地國規定。

    3、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永續報告書確信相關規定。

    4、子公司可個別填報、彙整填報(如:依國家別、地區別)、或合併填報(註 1)。

    5、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密集度得以每單位產品/服務或營業額計算之,惟至少應揭露以營業額(新臺幣千元)計算之數據(註 2)。

    6、未納入盤查計算之營運據點或子公司占總排放量之比重不得高於 5%,前揭總排放量係指依填表說明 1、規定強制盤查範圍所計算 之排放量。

    7、確信情形說明應摘述確信機構之確信報告書內容並將完整確信意見書併附於年報(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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