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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保護專欄(三十三)-企業推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常見問題(三)

    2018.10.24
  • 1.減少個資外洩風險及控管成本:
    組織於尚未推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之前,最常見的個資管理問題當屬難以掌握組織個人資料流向,以及個人資料重複保存這二類,如果未對組織流程中各項個人資料之生命週期有充分的掌握,便容易產生個資濫用或誤用的狀況,於組織控管上造成相當大的成本負擔,同時,傳統檔案的使用習慣是多多益善,因此組織較無使用單一資料庫,而產生了許多重複之個人資料檔案。
    但是,如果組織能有效推行個資管理系統,明確掌握流程中個人資料生命週期,不僅能對重要環節加強控管,更能有效降低個人資料重複保存的情形,如中興大學於推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後,其所保存之個人資料檔案將低了百分之三十,這不僅減輕了該校於檔案管理的成本,更相對降低了個資外洩的風險。
    2.降低組織及個人違法風險:
    我國個資法目前對於組織造成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損害,除了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組織於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無過失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一個人賠償以新台幣五佰元至二萬元間(除能證明其實際受損金額外),而因單一事件賠償最高上限為新台幣兩億元。
    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當地政府,亦能針對未遵守個資法規定之組織,裁處行政處分,如禁止組織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或命其刪除個人資料檔案等,或是處以行政罰鍰新台幣二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同時機關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如未負相當監督義務,亦應與組織負相同的行政罰鍰。
    對於沒有建制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之組織,訴訟上之舉證往往難以有效的提出組織針對個人資料有完善的保護,也因此提高了訴訟上敗訴之風險,造成需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及行政處分或行政罰鍰之裁處。而個資法對於不當使用個人資料之個人,亦有刑事責任,罰金或/及有期徒刑、拘役之判處。
    從而,組織如果能因應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於建制、推行及營運管理系統的過程中,保留適當的紀錄,並加強對於人員處理個人資料之保護認知及控管,一方面可以強化組織於個資訴訟上舉證之能力,另一方面亦可以保護遵守組織制度規範的個人,使其不易違反法規規定,更大大降低兩者於訴訟上之責任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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